| | | 对脱逃罪追诉时效谈一点看法
| | 理科综合论文有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关于脱逃罪追诉时效的理科综合论文问题。案例如下:袁某于1976年11 月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年12月送监狱执行。袁某于1979年3月在劳动时从监狱脱逃。2003年11月被抓回,2004年2 月当地法院以脱逃罪判处袁某3年有期徒刑。袁某脱逃在外24年八个月。脱离监狱外逃24年后,脱逃行为仍被追诉。故意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20年没有追诉的理科综合论文,不予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脱逃罪最高刑为5年,脱逃罪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严重程度孰轻孰重不言而喻。严重刑事犯罪20年后可以不予追诉,而袁某脱逃罪却在脱离监狱24年后被当地检察机关当然追诉,并被法院当然判刑,这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地检察机关之所以对袁某予以追诉,显然是认为袁谋脱逃犯罪持续了24年之久。普遍认为脱逃罪是呈继续状态的犯罪。表面看来,袁谋一直在逃,他的行为是一种连续或继续状态,由此推理,只要没有被抓到或没有自首,脱逃行为人就一直在犯罪状态之中,即犯罪行为没有终了。继而推论,无论脱逃人脱逃时间多长,哪怕40年、50年甚至因老迈行动不便,只要被抓到,都要追诉他的脱逃罪,这就是为什么最高刑为5年的脱逃罪比最高刑为死刑的严重恶性犯罪实际时效长的原因。这也是将脱逃罪理解为连续或继续犯罪的必然结果。如何认识脱逃罪?是否应将脱逃罪看作继续状态的犯罪?我认为,不宜将脱逃罪作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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