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谈自侦案件如何审讯犯罪嫌疑人
| | 小学综合实践论文自侦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审讯犯罪嫌疑人是非常重要的小学综合实践论文一个环节。审讯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人的小学综合实践论文一种侦查措施。它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获得行使辩护权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审核其他证据、查明案情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这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中的讯问工作提出了要求,自侦部门办案中的审讯策略研究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结合几年的侦查工作实践,作一些粗浅探讨。笔者认为侦查环节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应注意几点: 一、认真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了解要详细、全面。因为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传讯时,常有两种心理表现:一种是恐惧、戒备的心理状态,不知道检察机关已掌握他哪些证据;另一种是侥幸、对立的心理状态,自以为作案手段隐蔽、不易显露。此时,如能在讯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经历、家庭关系、思想动态、性格、习性、嗜好、有无前科、社会关系、弱点、可能知道那些线索、被讯问时的心理状态等情况全面了解了。利用这些,因势利导,为以后的审讯打下较好的基础。一方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熟悉案情,选准突破口,采取适当的讯问方式。另一方面,选择适当的讯问地点也较为重要。如贪污案犯一般多属初犯。他们对检察机关的第一印象至关重要,因此,第一次传讯的地点要有所选择,应将犯罪嫌疑人传到检察机关进行讯问。由于客观环境的改变,罪证感的压力,就会使其意识到罪行已败露从而惊恐不安。这时再有针对性地向其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多数犯罪嫌疑人会交代罪行。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1989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