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 | 综合素质论文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综合素质论文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综合素质论文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等,对不再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监外执行,对促进罪犯改造有积极作用。但从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监外罪犯也相应增多,脱管失控、再犯罪(又称重新犯罪、又犯罪)等现象不断突出,监外罪犯人数之多,再犯罪来势之猛,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原因 造成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主观方面的,有客观方面的,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松。有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对不适应监外执行的罪犯做出了监外执行的规定,造成这部分人流入社会,继续作恶。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对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缓刑、假释的实质要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有些部门的执行人员把关不严,甚至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将不适宜缓刑的罪犯判了缓刑,不适应假释的罪犯裁定了假释,使这部分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应有惩处,流入社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危害社会。 2、交接乱。根据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由当地派出所监管,检察机关监督执行。因此,决定罪犯监外执行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出狱时送到当地派出所和人民检察院。而当前少数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单位对有关法律文书不及时传送,造成交付与执行脱节,罪犯摆脱了司法部门管制的“紧箍咒”,成了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为其重新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如我院办理的因抢劫罪被判刑并被保外就医的罪犯黄某,出狱一年多,刑罚执行单位仍未将法律文书送交到当地派出所,因而使该犯在一年多时间内无人监管,直到黄某又犯抢劫罪被逮捕时,当地公安机关才从黄某口中知其原系保外就医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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