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与完善
| | 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随着社会形势的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不断发展和刑事犯罪的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持续上升,在审查批准批准逮捕工作中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业已成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刑检细则却仍然将原有的两级审批制度作为审查批准逮捕的法定程序。这无疑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批准逮捕工作中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慎之又慎,才能确保新旧两种审查机制的准确衔接、平稳过渡,有效发挥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长处,推动审查批捕工作快速向前发展。本文试对检察机关如何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实施并进一步完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中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必要性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审查批准批准逮捕案件实行的都是“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尽管有利于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保证刑事诉讼的统一性,但同时存在“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缺点,与司法一般规律不符,也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在目前迫切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形势下,这种制度显然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实行审查批准批准逮捕工作中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探索,就是要使检察官从缺乏自主性、独立性的承办人员转变成为有职有权的检察权行使主体。我们承认,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并保证侦查监督权的统一性,检察官有必要服从上级的指令,也就是说检察权及其行使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特征,但我们决不能以检察官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性而抹煞其司法独立性。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检察官”,或者说“还权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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