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是依法行政的第一因素
| | 综合类别 免费小论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国务院近十年的综合类别 免费小论文工作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前提是必须有良好的综合类别 免费小论文法律;关键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但这都靠人来完成:人的因素第一。 法律制定得不是良好,是制定法律的人的素质问题。这就必须提高制定法律的人的素质。我国仅有的两部实体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制定得就不是良好:一是表述不准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有这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境外”的就不纳税了。其实不然。 二是法律打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用了“总机构”概念。《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这里把“住所”表述为“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三是无明确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规定。经典著作者指明,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税收当然不能例外。所以,税法必须有时间和空间的规定。税法的空间规定,至少应有该税法实施的地域、纳税地点。如果没有“纳税地点”的规定,你让纳税人到哪纳税去。另外,“纳税地点”还涉及到该纳税人由哪个税务机关管辖问题,更涉及到税款入到哪里的金库这样关系经济利益的大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准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根本就没有“纳税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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