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审查起诉中的证据问题——克服翻供现象 提高公诉效率
| | 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我国《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了证据的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七种类型,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其中较为重要的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一种较常见的现象。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正确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克服翻供现象,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它不仅对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而且对准确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也有不良影响,极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进行,违背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下面,笔者就翻供的类刑、原因、特点及对策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一、翻供的类型及原因 翻供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伪的无罪或罪轻的供述。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比较特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直接关系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影响,为了逃避和企图减轻刑罚,他们往往采取翻供的办法。(2)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另外一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这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原来的供述是揽罪的谎供或是夸大犯罪事实的谎供,是为翻供的准备,把不属于自己的犯罪承揽下来,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再提出不是自己作案的有力证据,从而把真供假供一齐推翻,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第二,原来的供述是为包庇他人而作的虚假供述,由于增强法律意识或其它因素影响后又将原来供述推翻。第三,原来的供述是由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或受到其它方面威胁等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无罪或罪轻的真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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