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 | 综合实践活动论文最近,笔者有幸参加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业务骨干培训班,通过听取河南省、上海市检察院、高检院预防处领导、预防专家、犯罪学界名流之士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授课,顿感耳目一新,豁然开朗,使自己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新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更深认识和理解,工作也有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一、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工作的固有属性 一直以来,人们总认为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自我多情、是为党和政府主动分忧而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后天的,是派生的,不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本质工作,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是有害的,是形而上学的表现。事实上,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固有属性。 1、从法律属性上看,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对法律等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专有的,是带有根本的审查和建议纠正的的属性,检察机关所有活动的基础与源权力是法律监督,目的是防止不公,其预防性是非常明显的。 2、从工作方式上看,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开展的业务活动是一种事前预防,目的是防止监管场所出现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开展的业务活动带有同步预防的属性,目的是为了预防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犯罪。反贪、法纪等自侦部门是事后预防,即纠正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民行部门是典型的事后预防,即纠正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而引发的职务犯罪。控告申诉部门则是预防补充,即预防再预防,通过审理控告申诉案件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以上这些部门在开展检察活动进行本部门职责事务范围内预防的同时,有会发现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在制度、工作、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同问题或隐患,也可借此开展适当预防活动。事前是防范,事中是同步预防,事后是惩治纠正。因此,检察机关整个业务活动过程就是法律监督的过程,就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过程,预防职务犯罪是整个检察业务活动的必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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