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 | 综合类别 小论文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综合类别 小论文下载规定,我国现行的综合类别 小论文下载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增多,笔者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较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也给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带来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行政处罚(或处理,下同)证据不足。即行政处罚缺乏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必要证据。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具有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可处罚性。可有些行政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机关往往只向法院提供一纸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像必要的笔录、通知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等证据,档案里没有反映或者根本无法提供。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不等于可以滥用职权。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凭感情执法,有时甚至凭一时心境而定,往往是一句话不投机,就可加罚;甲、乙同属违法,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只处罚甲,而不处罚乙,随意性很大;同时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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