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代中国的法律要素之评析
| | 综合实践课论文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综合实践课论文国度,它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领域都曾辉煌一时,因为有着这样的综合实践课论文文化积淀,中国的法律也是很有成就的。战国时已经出现成文法;唐代在我国产生了辉煌一时的“中华法系”;清代末期梁启超已经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超越了法的阶级性,这些在当时都是比较进步的。而处在改革开放今天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制又是怎样的呢?根本上说我国从建国后法制发展总体上是迅速发展的,从积贫积弱的烂摊子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其中当然也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但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不仅建立及健全了法律体系,而且是法制向科学化民主化迈进一大步,这是令人欣慰的地方,但同时我国的法律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现就从法律要素方面阐述一下: 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它是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1、 现今中国的法制在法律要素上有着很大的漏洞:包括概念漏洞与规范漏洞。所谓概念漏洞是指法律概念对实践和行为的定性不明确,以致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抽象笼统。概念的语句总具有某种模糊性,在法律中对法律概念缺乏较明确的定义和限制,在这方面我国漏洞是大量的。在法律概念上往往缺乏清晰的规定和限制,或者无法律概念的解释和界定,如《行政诉讼法》中无“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行政处罚法》首次对行政处罚问题作出规范却无“行政处罚”的界定;或者对法律概念的解释用语反复,仍用模糊性语词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5条中用“重大伤害”解释“重伤”就是一种用语反复。或者概念抽象笼统不具体,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较大数额罚款”如何确定就缺乏具体明晰的标准,如果完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载量未免其权限过大。而对于法律规则上也有不少失误我们称其为规范漏洞,即指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不严密,在内容上欠缺或不明确及自相矛盾。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但某些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却是不完善的,如在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问题上往往缺少相应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与行政违法之间缺少一种相应的关系。在内容的规定上表现为欠缺性、笼统性或相冲突性。在欠缺性方面,如某些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往往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相分离,如在某些行政许可中往往只规定申请人的申请逾期则丧失获得许可的权利,但对行政许可机关颁发许可证期限则无限制;又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听证权的行使期限是“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但对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期限则无限制,又如《刑法》第125条只规定了破坏集体生产罪及其刑罚,对于破坏非集体生产的犯罪在此条及其他条款中均无明文规定;在内容笼统性方面,我国法律规范同法律概念一样也表现为过于抽象而不明确,如刑法关于量刑的“酌定情节”就无具体内容之规范;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冲突性是比较突出的,即有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文的冲突也有法律形式相互间的冲突等,如对同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不同法律形式或不同法律条文有的规定为“可以”处罚,有的规定免予处罚,有的规定为应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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