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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若干问题探讨

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实践中,往往遇到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而逾期又不履行,被执行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公民死亡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义务由谁履行等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均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如何正确、及时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条件是什么?适用程序如何把握?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得尚不够明确具体,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时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就此谈点粗浅认识。
一、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性质和特点
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指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被执行的公民死亡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下,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需改变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一种执行措施。过去,我们把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笼统地称为“变更”。但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原来的被执行人依然存在,仍要继续承担责任,同时把其他应承担的人也增加进来,一并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已明确将其称为“追加”;二是原被执行人已不存在(消灭),公民死亡或法人撤销、歇业、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这时要由其他代替其承担责任,因此称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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