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我国法律中“农民”的学理性界定问题
| | 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与国家所有制对应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比如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这是我国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和城郊土地,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农村集体所有。最近,我在学习和研究我国的《农业法》和新近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发现,农村土地不再是“农村集体所有”,而变成了“农民集体所有”了。法律用语的这一变化引起了我的注意。虽然是一字之差,“村”变为“民”,但作为法律用语,其意义相去甚远,意味无穷。过去我们所讲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现在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农民集体所有制”,而且出现在法律条文里。我认为这不是个小问题,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 我们国家经过几次思想大解放和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问题上,人们的“全民所有”这种意识刚刚有所淡化,开始接受“国家所有”这样一个事实。“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这种观念上的转变,确实是不容易的。在资源问题上,“人人所有”意味着“人人一无所有”,对此我们都深有感触。改革到今天,“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这种解释才已经没有了什么实际意义。“全民”毕竟不能替代“国家”,而且不具有法律意义。“国家所有”彻底取代“全民所有”,这无论在国家法律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上无疑是一种进步。 那么,在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上,是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农民集体所有呢?与农民集体所有,相对应的是,全民所有,只是全民与农民范围不同。但是,能不能说农村集体所有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呢?作为法律主体,有法律意义的是农村集体还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与“农民集体”能不能相互取代呢?我认为,是不能的。集体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农村集体不是农民的简单相加或集合。农村集体是个法人组织,而农民集体不具有法人性质。作为法律用语,“农村集体”有严格的、确定的意义,而“农民集体”是不严格的、不确定的。2000人口的村,全体是农民集体,1000个农民也是农民集体,500个农民的组成也是农民集体,应该说“农民集体”这种不严格、不确定的概念是不能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的。因此,在严格的法律条文中,“农民集体”是不能取代“农村集体”的,“农村集体”与“农民集体”,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不同的。为了说明问题,举个例子,太阳系与组成太阳系的十大行星,太阳系是不是就是十大行星集合或集体呢?在天体学上能不能用“行星集体”或“行星集合”这样的概念来替代“太阳系”这样一个概念呢?显然,是不能的。尽管太阳系是由这些行星组合而成的,但太阳系所具有的性质行星们没有,太阳系有它自己的结构,不是行星的简单相加或组合。与此类似,在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应该坚持农村集体所有,而不能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农民所有。在法学上,“农民集体”是不能替代“农村集体”的,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是“农村集体所有”,而不是“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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