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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综合类别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关于我国法律中“农民”的学理性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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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律中“农民”的学理性界定问题

与国家所有制对应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比如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这是我国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和城郊土地,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农村集体所有。最近,我在学习和研究我国的《农业法》和新近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发现,农村土地不再是“农村集体所有”,而变成了“农民集体所有”了。法律用语的这一变化引起了我的注意。虽然是一字之差,“村”变为“民”,但作为法律用语,其意义相去甚远,意味无穷。过去我们所讲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现在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农民集体所有制”,而且出现在法律条文里。我认为这不是个小问题,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
我们国家经过几次思想大解放和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问题上,人们的“全民所有”这种意识刚刚有所淡化,开始接受“国家所有”这样一个事实。“全民所有”到“国家所有”这种观念上的转变,确实是不容易的。在资源问题上,“人人所有”意味着“人人一无所有”,对此我们都深有感触。改革到今天,“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这种解释才已经没有了什么实际意义。“全民”毕竟不能替代“国家”,而且不具有法律意义。“国家所有”彻底取代“全民所有”,这无论在国家法律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上无疑是一种进步。
那么,在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上,是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农民集体所有呢?与农民集体所有,相对应的是,全民所有,只是全民与农民范围不同。但是,能不能说农村集体所有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呢?作为法律主体,有法律意义的是农村集体还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与“农民集体”能不能相互取代呢?我认为,是不能的。集体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农村集体不是农民的简单相加或集合。农村集体是个法人组织,而农民集体不具有法人性质。作为法律用语,“农村集体”有严格的、确定的意义,而“农民集体”是不严格的、不确定的。2000人口的村,全体是农民集体,1000个农民也是农民集体,500个农民的组成也是农民集体,应该说“农民集体”这种不严格、不确定的概念是不能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的。因此,在严格的法律条文中,“农民集体”是不能取代“农村集体”的,“农村集体”与“农民集体”,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不同的。为了说明问题,举个例子,太阳系与组成太阳系的十大行星,太阳系是不是就是十大行星集合或集体呢?在天体学上能不能用“行星集体”或“行星集合”这样的概念来替代“太阳系”这样一个概念呢?显然,是不能的。尽管太阳系是由这些行星组合而成的,但太阳系所具有的性质行星们没有,太阳系有它自己的结构,不是行星的简单相加或组合。与此类似,在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应该坚持农村集体所有,而不能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农民所有。在法学上,“农民集体”是不能替代“农村集体”的,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是“农村集体所有”,而不是“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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