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可行性研究
| | 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量刑建议,这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改革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公诉权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基础上,对公诉权在刑罚裁量方面进行探索的一项程序性改革措施,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那么检察机关是否拥有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是否必要?目前开展量刑建议是否可行?笔者试对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1、历史沿革决定了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现代公诉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国。1285年,法国国王菲力普四世即位后,把以当事人自诉为主的弹劾主义诉讼方式改变为国家主动追究的纠问式诉讼(又称职权主义诉讼)。与此同时,检察权也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原先仅代表国王私人处理与诸侯发生的涉及财政、税务和领土方面纠纷的“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改为检察官,作为国家的专职官员逐渐具有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听取私人告密,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支持控诉,以及抗议法庭判决并代表国王监督地方行政当局等职能,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由此诞生。由于在法律的实施中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最严重、对法制的破坏性最大的行为,保障法律的实施,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遏制犯罪,而追诉犯罪,惩罚犯罪又是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最有效的手段,所以检察官作为国王的代表,便首当其冲地担负起追诉犯罪的使命。以上的历史事实表明,对犯罪的人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其定罪处刑是公诉机关的职责,公诉权的价值取向使其具有刑罚请求权的职能,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请求审判机关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对被告人予以定罪,这种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另一方面是请求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各种情节对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这种权力称为量刑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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