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问题探讨
|
| |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是检察机关公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里所说的“普通程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适用这种方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承认全部或主要指控的刑事案件。其特点是:在被告人承认全部或部分指控的前提下,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可根据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同程度,简化或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简化举证、质证的过程,从而达到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目前,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工作已在我市检察机关全面铺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仅今年七至九月份全市检察机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就有55件,案件的庭审效率均有所提高,对缓解我市公诉部门人手少、案件多的矛盾具有现实意义。由于这项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是否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根据目前我区很多地市(包括我市)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有关规则的规定,被告人同意是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实践中,这一条件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大多数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十分有限,对普通程序本来就知之甚少,对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有关含义、步骤和作用更是无法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要向这些被告人征询意见并使之表态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无疑较为困难。为了向被告人解释有关的概念、程序以征得其同意,办案人员往往需要花不少时间和精力,一些案件即使适用了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也仅节约开庭的时间,庭前的工作量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同时,由于被告人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不够了解,使被告人同意适用的案件并不多。由上述情况可看出,以被告人同意作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前提条件之一,难以体现改革所希望达到的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改革的进一步推行。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