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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刑侦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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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以前,某区公安系统为了进一步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开展了一次业务考试。这次考试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内容,既考察办案人员所掌握的法律条文、理论知识,又考察他们的实际办案经验,获得了许多珍贵的第一手材料,从中发现一定的问题。笔者结合试卷的正确答案,对本次考试进行点评和分析,相信会对今后刑侦办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对案件定性还不够准确 试卷中有一道选择题,主要是考察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能力。内容是这样的:“王某从毒贩手中购得海洛因100克,转手出售时被抓获。经鉴定王某贩卖的海洛因纯系假货。问王某的行为涉嫌哪种犯罪行为。答案:a.不涉嫌犯罪;b.贩毒罪;c.诈骗罪。” 参加考试的有23人,其中有9人回答“不涉嫌犯罪”或“诈骗罪”。正确的答案应该是涉嫌“贩毒罪(未遂)”。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7条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定性规定说:“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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