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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工程监管的漏洞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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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建工程中腐败行为的主要形式及其成因 1、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由于现有的公建工程招投标制度中规定了一百万元和五十万元两种应进行相应招投标管理的“底价”,有些单位的领导就把一个公建工程分解成造价低于招投标“底价”的几个工程,达到降低招投标监管标准或进行“协议”建设的目的,进而从中谋取私利。规避招投标监管的公建工程,在验收前大都存在随意增加“附属”工程的现象。 2、收买串通,控制招投标结果。由于一些地方对工程招投标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加上有些公建工程编标计标方法不科学,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图谋控制投标结果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千方百计贿赂收买招投标监管人员和大多数编写标底人员,另一种是收买串通所有参与投标的工程公司,达到控制投标结果,以较高标价承建公建工程的目的。 3、指定承建,无视招投标制度。由于对违反公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行为缺乏硬性的惩处规定,个别公建单位的领导,自认为后台够硬,对各个监管部门都“摆得平”,因而无视工程招投标制度,擅自把应该进行招投标的公建工程指定或“协议”给关系很“铁”的亲朋好友建造,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既可大量侵吞工程款,又不用顾虑会不会被对方招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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