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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制工作在稽查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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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旦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在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预想不到的问题。如有些法规条款已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责、权、利划分不清,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操作起来困难等等。随着《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这些法律对于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规范政府行为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部门,是交通稽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机构,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遵守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行为,能有效地实施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结合稽征机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稽查活动,针对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依法缴费意识淡薄,遵章守法、合法运营的观念还不强的现状,进行监管、处罚、催收、清欠。目前,偷、逃、漏缴规费现象还相当普遍,由于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诸如管车不管费,收费不管车,以及汽车生产厂为谋取暴利,迎合不正当的市场需求,虚标核定装载质量等弊端都严重制约着规费征收政策的顺利执行。为了担负起政府赋予的神圣职责,交通稽征部门必须通过多种稽查形式加强管理,将漏征减少到最底限度。那种放松稽查管理,取消稽查的观念必然会引起征费秩序混乱和征费环境的恶化,造成规费收入的大量流失,使国家利益和广大车主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是违背了公路养路费“应免不征,应征不漏”原则。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个别行政机关领导人 “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管理职责的履行。近些年来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案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的发生就说明了这一点。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法不依,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二是知法犯法,为小集团或个人谋取私利。一方面说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已经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则要求在全社会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从担负的职责出发要求稽征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试想没有一支政治、法律、思想作风、业务上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稽征机构要有效的履行其管理职能同样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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