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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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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简而言之,宪法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1]。自1954年我国颁布施行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颁布施行第四部宪法,我国宪法监督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自1982年后,全国人大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监督制度作了修改和补充,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现行宪法的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没有实践经验可供借鉴,理论界的观点也不尽一致,这也导致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完备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宪法监督权,监督什么主体、监督什么行为、通过什么方式去监督等[2],均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中认真加以研究和总结。因此,为了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我们有必要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实施机制。 一 50年来,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主要是得益于体制和制度的创新。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监督的最高性。宪法的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3]。从地位看,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在其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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