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也容情
| | 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作者张明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一篇“现行法律可以‘亲亲相隐’吗”(见《光明网》论文发表交流中心今年8月20日发表在“其他”栏目内)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稿件,曾在某法律杂志引起注意,编辑部为此专门召开了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了坦诚的交流。下面是研讨会的记录(发言内容只代表个人的观点)。 主持人:李秀平,某法律杂志编辑部主任。 嘉 宾: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 王 渤,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 张 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处原副处长;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 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博士。 整 理:王 健,某法律杂志编辑部编辑。 “亲亲相隐”背景:“亲亲相隐”是指历史上法律允许一定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唐律扩大“隐”的范围,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宋、明清律沿袭。国民党政府刑法也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我国法律提倡大义灭亲,然而还是有许多位母亲宁愿自己犯“法”,也要“保护”自己犯罪的儿子。是人性服从于法律,还是调整法律适应人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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