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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在刑事侦查期间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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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西方警匪片的读者一定会熟悉这样的画面:警察奋勇争先抓捕犯罪嫌疑人、给他戴手铐时,会郑重其事地声明:你可以保持沉默,从现在起你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法庭上的证据。这说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法律是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 所谓“沉默权”,是指以沉默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这一权利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追诉者不得以非法方式强迫被追诉者自证其罪;二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追诉者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即所谓的美国“米兰达规则”。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杜绝刑讯逼供,必须和国际接轨,将沉默权引入国家的司法制度中。笔者因为长期工作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预审)一线,直接参与实际办案,对抓捕犯罪嫌疑人、讯问、调查取证、深挖破案等项工作有亲身体会,认为从目前我国的侦查体制、侦查方法和取证效果来看,不宜引入沉默权。 一、 沉默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冲突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侦查原则和侦查方法都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第42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七项证据,其中第四项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我们通常所称为的口供。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作为证据之一的口供便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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