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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权主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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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材料介绍说,大智者苏格拉底曾经给“人”下了一个定义:人是光者身子的两条腿的动物。一言既出,引起轰动。一好事者,将一只鸡,拔光身上的毛,拿到苏格拉底的面前,问说,这就是人吗?苏格拉底无言。这个典故的真实性不得而知,但告诉我们,表达一个问题必须有一个恰当的尺度。 囚权,为什么要“主义”? 囚权,好理解,是罪犯权利的简称;囚权加上“主义”,就不符合人们的理解习惯了。我们习惯了马列主义、自由主义之类,囚权还弄出个什么 “主义”,感情上接受不了。其实,在语义上说,所谓“主义”,一是指主张、观点;一是指有系统的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这就显然了,我的所谓囚权之“主义”,就是关于囚权的一种说法而已,是一种主张、是一种观点,并且这种主张、观点还远未达到“系统的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的高度和水平。 那么,为什么不称做“囚权主张”、“囚权观点”,而非要叫囚权主义呢,这里有个阅读习惯问题。很显然,囚权主义要比“囚权主张”、“囚权观点”,更顺口,适合我们这样一个对“主义”名词敏感性的国民。 不少好心的人可能会担心 “囚权”都要“主义”了,监狱的“三个秩序”将无法稳定,甚至会回到“三像”的年代。这种顾虑是有一定现实基础的。我们搞改革也好,搞创新也好,甚至现在倡导“囚权主义”也好,都有一个前提,一个底线,也就是前文说的“尺度”,不能随便赶时尚、潮流,提出什么不负责任的口号。我以为,提出囚权主义的主张,是负责任的,甚至就是出于对监狱事业的一种强烈的责任,是经过认真思考、判断以及权衡利弊,慎重提出的。囚权主义的登场,表达了现代监狱制度文明、法治、科学的特质,彰显了社会主义监狱的崭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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