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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可以“亲亲相隐”吗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有一个案例,讲的是一位母亲为了包庇故意杀人的儿子,不但自己作伪证,而且串通邻居也作伪证。最后,这位母亲也被法院定罪判刑。
    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证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作伪证还要负刑事重任,所以《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尽管法律条文规定得清清楚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简单。当一个人知道有关案件的情况时,能不能出来作证或者怎样作证,往往要看对自己是不是有利。儿子犯罪,母亲知情,如实作证的结果就是儿子被抓走。在两难之中进行选择的时候,当母亲的十有八九会采取庇护的立场,要么说不知道,要么作伪证,有的甚至窝藏。这样的事情何止发生在母子之间,就是父子之间、夫妻之间、亲戚或同事朋友之间,相同的案例我们见到的还少吗?当然,生活中也有大义灭亲的人,可那毕竟是极少数,极少数人的行为逻辑代替不了大多数人的行为逻辑。法律应当顺应和规范大多数人的行为,这让我想起了我国古代律法中著名的“亲亲相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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