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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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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也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成功的法学教育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其趋于完备和发达。然而,我国当今的法学教育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使得我国法学教育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和参与度极其有限。因此,如何除旧布新、革弊兴利,以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一个新时代,便是当今法学教育界应认真思考并予及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用“散”、“乱”、“低”几个字来概括。 所谓“散”,是指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欠缺科学性,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割裂开来,使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难于从事法律职业。这种现象对法治发达的国家而言是不可想象的。目前,两大法系尽管对于加入法律职业在选任或资格取得上各有特色。但是,必须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已成为普遍化的条件。在德国,只有取得法学学位和通过两次司法考试才有资格步入法律职业;法国尽管对各行业的法律家培训制度不同,但是都必须在大学读完四年相同的法律课程之后;美国法学教育尤以法律职业从业为目的,在教学方法上与英国一样都是职业教育(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科学教育倾向),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1]日本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司法人员。可见,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培养生力军。如果把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联系称为“紧密型”的话,那么对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联系则可称之为“松散型”,因为在我国存在两大事实上的怪现象:一是大批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甚至是未接受过正规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界,充任法官、检察官、警官、公证员、律师以及其他立法、执法人员;二是有为数不少的法科毕业生又不能在法律职业界谋得差事。这样,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这种脱节会滋生一些消极后果:一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才与法科毕业生争抢法律职业岗位,会加剧社会的腐败现象,引发人们的不满情绪;二是影响法律职业界的人员结构和专业素质,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三是为了把在岗而未经法学专业教育和熏陶的法律职业者培养成能适应法律工作需要的人,必然又要耗时费力送他们去参加学习和训练,这相对于直接让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而言,无疑会造成有限的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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