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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之“法”的范围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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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出台证据法典日益强烈的呼声,制定证据规则正成为当今我国证据立法中一个非常热烈的讨论话题。在这场范围较广的大讨论中,一个引人注目且已经过长期争论的焦点议题是中国的证据法应否确立、如何确立或者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① 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解决的逻辑问题是非法证据的范围。虽然,从国外这一证据规则的发展历史看,并不是凡非法证据均遭排除,但一般而言,非法证据的范围愈宽,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种类、数量也就愈多,对人权的保障也就更加有利。而与非法证据的范围紧密相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证据材料要触犯何种法律规范才可称之为非法证据,即本文试图解决的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问题。这也是前述有关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当予明确。证据材料究竟要违背什么“法”才构成非法证据,即“法”在非法证据的语境中究竟所指何物,包括了哪些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明确。因为“法”是判断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前提条件和标准,即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取决于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法律规范允许其作为证据时,它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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