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加快我国中医药立法
| | 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2004年3月16日至31日,农工党中央和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组团,赴澳大利亚、泰国进行了中医药立法考察,参考这两个国家中医药立法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现状,结合我国中医药发展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状况和立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向农工党中央汇报。 一、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初步成就与重大意义 中医药学作为传统医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中国五千年文明和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整个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产生了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医药事业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取得了蓬勃发展,同时作为中医药事业重要内容的中医药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从此确立了中医药的地位,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此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及法规相继颁布。此外,地方中医药法制建设也蓬勃发展,全国已有云南、四川等23个省相继出台过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在我国中医药事业取得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制定、出台被提到了议事日程。经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十几年的酝酿、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2003年4月7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它将多年来党和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法律措施上确保了中医药的地位和前途,充分体现了新一代中共中央领导对中医药事业的关怀和支持,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医药行业的具体表现,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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