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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与政府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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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credit),从一般意义上讲,指的是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孔子特别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认为“人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于是信用作为公共伦理范式成为安身立命之本、社会交往准则、国家治理指南。而政府信用(governmental credit)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主要内容也同样强调言行的客观后果,考量政府行为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同时又不得不顾及公众和社会对其看法和态度。政府信用需要政府的自觉,政府的良知与行为自主性能够提高政府能力、克服信任危机和提升政府形象。 一 关于什么是政府信用,目前学术界尚无明确的定义。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相比,其内涵和外延都有不同。但政府信用的主体是政府,因此,就其主体本身而言,政府信用就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践约。同时,就政府的客体或对象来说,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1]政府信用体现的是政府的德性,是政府的“言”与政府的“行”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的“自利性”屈从于“公共性”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的“主观”言行与社会的“客观”评价的和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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