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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公共性与民主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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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选择与权力的公共化 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不断发展,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要求不断地提高,这是任何力量难以阻挡的。但是,社会发展及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期望值的提高速度与公共权力机构行政能力的提高速度不匹配的矛盾始终存在着。其中,公共权力机构的合法性与公共性构成了这对矛盾当中的逻辑前提和话语焦点。我们知道,公共权力并非处于社会之上,权力是社会的一部分,权利是社会的挥发物。公共权力机构作为一个作用巨大的社会角色,有其自己的运转和发展规则、自己的发展体系和自己的制度逻辑。如今,中央已下定决心,全面推进干部选拔的“全委会票决制”,引入候选人竞争机制与差额选举技术,从而为解决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原则相结合提供了一项理性的民主技术和次优的解决思路。 这种党政负责人选举制度的改革,能够充分地显现党内民主,增强干部任用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特别是在杜绝“独占式寻租”和“权力垄断化”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过来人应该清楚,在已有的所谓民主选举实践中,由于正职从提名、考察、推荐到正式选举,都是等额决定的,而原有常委会又存在极“不对称”的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现象,致使党政一把手的选举成了变相的任命制。因之,权力可能被蚕食,行政效率被质疑,民主出现赤字,权力的合法性危机与公共性危机在所难免。而“全委会票决制”把党政负责人的决定权由个人或常委会交给全委会(党委全体委员),由过去的等额选举演变为差额选举,并依照半数票规则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的办法,无疑开启了中国全面体制民主的大门和大大地推进了政治文明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自上而下”(up to down)式的集体选择官僚制的办法比“自下而上”(bottom to up)草根民主式的办法效果更好、意义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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