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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求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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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新词汇的创新以及运用成为一种时尚。伴随而来的是,一些过去曾经被封杀的,甚至进入历史的“垃圾堆”的词汇寻找到了适宜的“土壤和条件”,进而得到了新生。人性化,算是一个已经“老掉牙”的“新词”,如今在各领域、各行业、各学科都全面“开花”,大有不可遏制之势。在我们熟悉的政法界,从公安的社会管理到刑事侦查环节到检察领域的起诉,以致到法院的审判,都在推崇“人性化”的举措。在监狱系统,人性化也大有方兴未艾之势。 当然,也有人性化的变种,如柔性化、人文化、弹性化等。 不过,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都有不同的声音,甚至是激烈反对的呼喊。其实,这是非常正常的。只是,我们如何认识、任何对待、如何处理的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无论如何,在理论上探讨总是允许的,甚至应当是得到提倡和鼓励、支持的。 真正考证起来,在新世纪,笔者也许就是监狱机关推行“人性化”的始作俑者(用“文革”的语言说就是叫“为人性化翻案”)。 我较早的提法是在2001年12月12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改造理论研讨会”上的一个交流材料。那是刘保民副局长和我共同执笔的一个课题《教育改造科学化的探索与思考》,在文章中,我们提出了“人性化”原则的问题。 我们在文章中说“教育改造科学化必须以‘人性化’为原则,尊重罪犯人格,维护罪犯权利,善待罪犯,满足罪犯合法需要,使罪犯减少与干警的对立,消除戒备,建立信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动意,我在后来的一篇文章里做过简单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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