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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权主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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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理论的框架里,救济是权利的应有之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本身不产生权利,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救济。这正如核武器本身不是和平,但和平离不了核武器一样。 监狱工作是一项特殊的以限制人的自由、剥夺人的权利为形式的工作,其存在的价值:从传统理论来界定在于它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以现代理念来分析在于它张扬了社会正义,体现对罪犯的尊重(改造罪犯本身就充分隐含了这一价值)。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在传统理论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中,我们一直误读了其潜在的价值。不少人以为,这里的预防正是打击和威慑的温和表述。在传统的观念看来,人们很难想象对罪犯的权利还要尊重。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显然,在和平年代,罪犯是最坏的人,“敌人”就非他们莫属了。对敌人要狠,也就是对罪犯要狠。过去,我们也讲对罪犯依法、文明、科学管理。这里的依法,很显然是指用法律去打击、威慑罪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情境中,法律尤其是与罪犯改造的法律所表现的功能是“打击敌人”,这在一度时期甚至成为唯一的功能。 现今社会,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现代理念逐步确立。由此影响到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尤其是与罪犯改造的法律所表现的“打击”功能正在让位于“保障”功能,保障罪犯权利已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障罪犯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在法理上,罪犯的权利和普通公民的权利是一样的神圣、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必须。在这里,权利已经超出了身份的界限,成为衡量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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