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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积金制度与保护性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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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为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深圳市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官吏失职失责本应辞职离职,这样有利于实施竞争性的官吏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建构良性化和制度化的官场规则,这是公共管理的一般要求。而廉政公积金制度区别于事后性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事前性的预防机制建构,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中国行政场域当中的公共政策创新案例,因为这种制度可以为反腐败提供一定的、积极的预防与激励作用,可以起到“冬天多穿几件衣服能够防止感冒”的效果。但是,我们切不可高估这种制度的作用。 腐败重在预防,重在制度建设,这是毋容置疑的。因为预防总是比已经造成若干损失要好得多,就像疾病一样预防总比治疗既免遭痛苦又节约成本。制度就像一道篱笆,把篱笆修好了,硕鼠再大也应该能够圈住。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人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使坏人变成好人。廉政制度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制度,理应是对官吏管理进行监督的规则,但大多数老百姓把它当“新鲜”却有点匪夷所思了!我们社会在某些方面习惯于把正常的事情说成是不正常,而把不正常的事情却看成正常,比如上课的老师爱表扬那些准时到课的学生,可上课本来是应该准时的,不应该的是“迟到的普遍化”。由此推之,廉洁本来是官员的基本守则和为政贞操,可现实中却存在许多突破廉洁底线的现象,因而廉政制度的出台偏偏被看成了新鲜事儿,有些人更在苦苦思考“廉政是为官应有之义,为什么还要奖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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