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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权主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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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催生了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启蒙了公民权利理性的建构;公民权利理性的建构,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关注罪犯的权利。 当然,这并不是说过去我们不重视罪犯的权利,而是说,在新的形势、任务面前,我们要更加重视罪犯权利,包括从观念到实体、程序来一个全面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机制,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 这里,我之所以提出“囚权主义”主张,并不是哗众取宠,而是意图更简洁、明白地表达对罪犯权利的一种理解。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权利一词出现的频率是很高的,几近成为一种时尚,人们言必称“权利”。“权利主体”的争鸣闹得沸沸扬扬,郭道晖“立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公丕祥“权利是法制现代化的枢纽”,张文显“法律应以权利为起点”,卓泽渊“法律权利”,夏勇“权利的起源”等等都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语录经典。及至洛克、卢梭的“天赋人权”、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也使长期处在“人权”的禁锢下的我们感到耳目一新。正是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本人斗胆为罪犯的权利呼吁与呐喊。期间,虽然也受到了传统观念的挑战,但都因现代理念的快速普及而得到广泛认同。人们摆脱了愚昧、告别了无知、克服了偏见,其思想解放的性状犹如决了堤坝的洪流,浩浩荡荡,不可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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