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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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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始终“尊重生活和历史的辩证法”,善于“照辩证法办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他在设计、指导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新事业的伟大实践中,无论是所阐发的理论观点,还是所进行的战略设计,抑或是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无不蕴含着丰富、深刻和睿智的辩证法思想。他为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就是一个充满着辩证法思想的科学构想。所以他自己也曾明确说过,“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一、“一国两制”构想与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列宁认为,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互相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看作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看作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辨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因此,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1] 邓小平正是坚持了唯物辩证法,特别是创造性地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同一规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从而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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