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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发展中自治地方政府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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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凝聚和激励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在新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加快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科学的大众的先进民族文化。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世界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下,传统的民族文化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已经与之不相适应,在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常常导致自治地方政府行政行为“越位”、“缺位”、“错位”。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应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进行民族文化管理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发展各具特色的先进的民族文化。 一、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的关键点——科学地界定自治地方政府文化发展的管理职能 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文化和经济结合所形成的文化经济或文化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被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共产品不进入市场,保持产品状态;二是作为非公共产品部分,为满足居民个人文化消费需要进入市场。前者可称为文化事业,后者可称为文化产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两者的管理都是政府的职能。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管理职能体现了完全不同的要求。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其职能简单地说就是弥补“市场失灵”,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协调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维护和促成制度效用的最大化。从这一观点出发,自治地方政府在促进民族文化发展方面应具备以下的职能内容:(1)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职能;科学地确立民族文化发展的主题方向职能;指导和协调重要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职能。(2)在文化事业方面,建立规范的民族文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能;建立规范的民族文化事业财政投入递增运行机制职能;建立规范的民族文化骨干队伍建设和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机制职能;协调民族文化活动有序运作职能;建立规范的民族文物古迹、民族古籍整理、民族历史研究等基础性工作的机制职能。(3)在文化产业方面,打破壁垒制定市场准入条件职能;通过经济政策影响文化产业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职能;通过立法规范文化企业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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