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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生政策对招生公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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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招生公平是教育公平的起点,没有起点公平,就不可能有结果的公平或者实质的公平。教育政策是国家和政府制定的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关系的公共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则是招生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目标在于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解决招生公平问题。 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的教育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共同享有的公共教育资源。根据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因此,属于公共政策范畴的招生政策,应当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切实维护招生公平原则。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对招生公平问题的影响。 一、政策冲突导致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力。公共政策的实施基础是以法律为准绳,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是立足于解决公平问题,招生政策应该在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关系。考生能否进入中央部门属高等学校的决定因素,除了德体条件外,就只有普通高考成绩。但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了制定招生来源计划,且制定原则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各省的招生来源计划取决于本省高等学校资源和经济状况,却与各省考生的高考成绩和考生人数无关。因此,衡量考生能否进入中央部门属高等学校,就不仅仅是德智体条件,还有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考生所处的地域。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冲突,造成了不平等竞争环境,实际上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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