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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审美意识形态论”——答单小曦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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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98年第2版;以下简称《教程》),在海内外高校中文及相关专业广大师生中逐渐普及开来。《教程》以“审美意识形态”论为理论核心,以意识形态概念来具体集中地表述文学的社会文化内涵,又从审美意识形态的角度理解文学的特质,强调“文学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但是,理论思辨和文论教学是有难度的,往往有学生甚至教师不了解《教程》初版和修订前后的具体情况,以形式逻辑进行比附强解,形成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误解。更有甚者别出心裁,另造对“意识形态”的“新”解:“意识形态表示的不是意识的实体自身,而是意识的性质、样态,它不是由各种具体意识自身组成的,而是由各种具体意识的社会性质组成的。它要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存在载体,却不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自身实体的构成要素。”同时指责说:“所谓‘审美意识形态’之说,不过是人为的虚构和神化的概念。”(注:单小曦:《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质疑》,载《文艺争鸣》2003年第1期。) 上引前一段话简直令人不知所云,后面的判词更武断得令人匪夷所思。难道仅仅因为意识总是具体的,就可以否认对意识进行整体的、共相的把握吗?怎么可以否认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呢?将意识形态说成是种“性质”,学理和现实依据又在哪里?当代世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确有新发展,但从未见有学者对意识形态作为思想、观念和意识这一基本规定加以怀疑。为什么不对前人的工作进行认真清理和思考,却别出心裁、无中生有地另外虚构混乱的分类和规定?鉴于一些人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不了解和无端指责,这里试图简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流变脉络,解析当代中国八九十年代提出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具体内涵及其历史贡献,解释在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基础上引入“话语活动”论的必要性。这样,或许有利于对《教程》理论核心的理解,有利于在“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我们对文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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