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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文化观念与舞蹈本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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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讲舞蹈本体的追求,首先要服从于整体地观照现实的、历史的人和人的生活这个艺术审美文化的界定;要讲舞蹈的审美创造规律,首先要服从于艺术地表现时代的、社会的人和人的生活本相的整体规律。换言之,要把舞蹈置于文艺这个大系统的分支系统中,在艺术地掌握世界和人生的这个艺术本质要求的前提下,进而去探求舞蹈艺术自身的审美创造的特点和规律。这就显而易见,无论是舞蹈创作的标准,舞蹈批评的尺度,都必须有一个美学的历史的观点,既要遵循美的创造规律,用舞蹈艺术本身的尺度来衡量,同时,又要把舞蹈编导、舞蹈作品放到特定时代的、社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以检验其是否已达到思想性、真实性与艺术性三者融合的美学理想,而不能摒弃文化的视角,文化创造的基本规律,仅仅只从“舞蹈本体”的结构、知觉形式上来作为舞蹈审美本性衡定的惟一标准。 进而还应极其清醒地意识到,舞蹈作为一种文化的历史的现实存在,而今的舞蹈编导正肩负着承前启后的文化创造者和文化传播者的神圣职责。为此,编导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审美创造的坐标:要为舞蹈文化的历史承续创造些什么?传播些什么?准备将当代舞蹈文化引向何方?因为编导的创作过程,即艺术思维的过程,就是编导的审美态度、审美价值观在舞蹈这一精神物化产物体现中的意识过程。故而,不论编导自身的自觉程度如何,其结果都具有一定的精神意识的文化指向性。这正是一个舞蹈编导应该具有的,并须加以严肃思考的文化观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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