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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梦与音乐创作的关系及其心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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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形成的原因 弗洛依德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运用无意识理论对梦形成的原因进行了解释。他认为梦是一种愿望的满足,是通过一系列高度错纵复杂的理智活动而被建立起来的。并把梦的形成原因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本我中的各种愿望和冲动;再一种是自我和超我作为检察官对这些愿望和冲动的作用。弗洛依德把梦看作是由本能欲望所控制的潜在冲动,这种冲动往往是通过各种奇妙的无意识过程表现出来。而在每个人的心理深层所埋藏着的本能冲动就是性冲动、性欲望(libido)。这种力比多又常常受到意识的压抑,而梦则是被压抑的性本能冲动得以发泄的主要场所。弗洛依德说:“梦是一种充满含义的精神活动,它的动力始终是欲望渴望获得满足。”(注:弗洛依德著:《梦的解释》英文版第485页;)并认为这种种欲望来自无意识领域,不见容于外界环境,“检察官”(意识)压抑着它们。但是由于这些欲望太强烈了,完全的压抑是不可能的,一有机会它们就会发泄出来,而发泄的一种最普通和常见的形式就是梦。在睡眠状态中,意识对无意识放松了监督和控制,这使得被束缚和压抑的欲望达到意识水平,在梦中获得满足便成为可能。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欲望在梦中的表现不是赤裸裸的,往往是要经过伪装、变形的形式进入梦中。与弗洛依德同时代的巴甫洛夫对梦的解释有所不同,他认为睡眠是因为大脑抑制的扩散。由于人在睡眠时,仍有一部分脑细胞在活动,于是就产生了梦。这一解释只说明了做梦的生理现象,却没有说明五花八门、光怪陆离的梦的形成原因。而弗洛依德又过于简单地把梦的原因归结于“性欲望的满足”,他的这一观点,更为极端、偏面和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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