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外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 环保小论文 关键字: 国外 环境法 现状 发展趋势 国外的环保小论文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环保小论文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国家。早在1874年5月29日公布的 《瑞士宪法》里,就有关于管理山川、支持水流发源地造林工程、保护森林、制定渔猎法律、保护禽兽和益鸟的规定。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条件下环境保护的需要,又先后多次增补环境保护的条款。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巴西1988年的宪法甚至专设了一章 “环境”。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将原来宪法里的某些条款解释为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例如,美国的学者、律师、法官在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关于 “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杀”的规定时,就认为 “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环境保护被写进宪法,使得具体的环境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 《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1969年,美国通过了 《国家环境政策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和丹麦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 《人类环境保护法》;1977年菲律宾颁布了 《菲律宾环境法典》;波兰于198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进行修订;印度、英国、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86年、1990年、1991年颁布了 《环境保护法》。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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