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
| | 免费小论文 摘要:本文在指出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免费小论文重要性的免费小论文基础上,分别对我国林权结构、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林业保护管理的监督力、采伐报批程序及森林保护管理的整体性等有关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些法律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 森林资源 保护与管理 一、什么是林业可持续发展 森林是有用的资源,森林给当今和未来世代带来了多种好处,同时它们也是可更新资源,因此所有的世代都有可能享用——但前提是它们必须得到持续的维护。如果这些资源得不到持续地维护,当今世代就会在享用他们的同时把未来世代排除在外[1],所以,我们要通过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改善人类福利,这也符合粮农组织林业战略计划,也就是所谓的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的建议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建设,先后修改了《森林法》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林业政策,投入了大量林业资金,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法律问题,制约和妨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 林权结构模式受约束 我国森林资源绝大部分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这种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林业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非林业可持续发展。[2]所以这两种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有其一定的弊端。公有产权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集体组织的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就森林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者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2],当然,在这里我并无全盘私有化的意思,也并非森林私有化了林业发展的所有问题就解决了。实际上世界各国的森林,还是国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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