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美国濒危物种保护法律对策
| | 幼儿园环保论文 摘要:本文就IUCN对濒危物种的 幼儿园环保论文等级划分进行简要陈述。并以美国的 幼儿园环保论文《濒危物种法》为基础,简要论述了濒危物种的定义、认定及程序性规定。并重点介绍了美国濒危物种保护中的国际国内合作及一些特殊规定:濒危物种委员会、豁免申请、生态评价及严格的贸易管制。 关键词:濒危物种;生境;法律对策 一、濒危物种的等级标准与美国濒危物种保护法概述 对濒危物种的划分,IUCN新的濒危物种等级体系包括下列五个等级:(1)绝灭(Extinct);(2)野生绝灭(Extinct in the wild);(3)极危(Critically endangered);(4)濒危(Endangered);(5)易危(Vulnerable);(6)低危(Lower Risk)。所谓濒危是指当一个分类单元未达到极危标准,但是其野生种群在不久的将来将面临绝灭的几率很高,主要有三层含义:(一)种群数量由于生物入侵、疾病、污染、生境衰退等原因在近期不断减少,数量有限;(二)野外数量不增,成熟个体少于一定数额。(三)栖息地或生境不断衰退,且野生绝灭的几率在今后20年或五个世代内至少到20%。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具体认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美国的濒危物种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1958年的《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72年的《珍贵稀有生物品种保护条例》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1976年的《国家森林管理法》和《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78年的《公有草地改良法》;1980年的《渔业和野生生物保护法》及1994年修订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等。《濒危物种法》明确规定了列为国家级保护的濒危物种的条件,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其管理行为中不得破坏濒危物种,并提供资金支持和扶助联邦政府及各州的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加强各州之间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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