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研究
| | 教育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本文从环境侵权的教育论文下载特殊性入手,首先对环境侵权作出了明确的教育论文下载法律定位——社会法,以此得出环境损害赔偿也应该适用相应的特殊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的简要介绍,分析了目前学术界对惩罚性赔偿的批判性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解析,最后,根据国内外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与实践总结在我国环境侵权中引入此项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权 同质赔偿 社会法 实质公平 一、引 言 环境侵权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学者们围绕着传统侵权理论和现代环境问题的关系苦思冥想,试图将两者“巧妙缝合”起来。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似乎忽视了一个本质问题——环境侵权和传统侵权究竟有什么差距。如果说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那么从本质上讲环境侵权仍然没能跳出侵权理论的范围。环境侵权的体系应该构建在侵权法的体系之下。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研究,而这些特殊性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便是环境侵权之后的赔偿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从环境侵权的法律定位出发,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环境侵权的法律定位与责任形式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法律按其保护的利益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这种分类方法一直沿用到今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单一的划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某些新型的社会关系,进而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情形,有学者认为,这种公私法的交错融合之处已经突破了原有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形成了新的法域——社会法。 社会法规制的对象是表面平等、实质上平等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形成了相对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现代社会中,这类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消费关系以及环境侵权关系等。以环境侵权为例,毫无疑问,污染排放者与污染受害者在民法领域里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权利实现与权益救济上享有同等的法律机会和能力,但实际上他们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的现实,这些现实导致他们在实现权利、救济权益方面的不平等,即倡导第三法域的学者所说的“实质不公平”。因此,环境侵权已经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类型,对环境侵权要通过立法上的倾斜来保护社会弱者以求达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环境侵权的这种法律定位决定了其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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