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问题
| |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基本原理出发,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进行了论述,并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承担原则,对索赔权利主体的确定、索赔的提出方式等进行了探讨。【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tent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ownership of sea, usufruct of sea area etc. and analyses the principal part & the way of compensation in pollution incident of ships. 【关 键 词】船舶污染事故、民法、国家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索赔【key word】pollution incident of ships; civil law; national ownership of sea; usufruct of sea area; compensation. 船舶污染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立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保证受损方获得及时的赔偿,是恢复海洋环境、维护受害者利益所必须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索赔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然而,由于在索赔主体、索赔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们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国家海域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使用权的关系,是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准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建立我国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应该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首先要准确确定受损方,由受损方以适当的方式向侵权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一、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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