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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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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公众参与”的范畴界定及相关理论——“环境公共财产论”与“环境公共委托论”着手,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仍然以体制外参与为主,即使体制内参与也存在很大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建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框架性建议:主张将公众参与原则列明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建立环境信息权制度,同时完善环境立法与环境行政的公众参与制度。目的是希望通过推进环境民主化进程来实现真正对环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环境公众参与 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信息权 环境影响评价 1 公众参与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公众参与分为体制外的参与和体制内的参与。由于法学的研究任务仅限于体制内的参与,因此我们将本文的公众参与界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主体,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利进行的一切活动。具体到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意味着一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使得该项事业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活动。 倡导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主要源于2个相互关联的理论。 1.1环境公共财产论 这种理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资源,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情况下,不应该再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侵害,否则,任何其他个人、组织均有权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对此行为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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