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
| |
内容提要:具有超越个体利益和经济利益特质的环境利益面临实现困境,市民社会的力量通过公众参与才能弥补。公众参与应在制衡型环境政策中发挥独立机制作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多元化和社会自组织能力是公众参与的基础,政府对市民社会的权力让渡与分享是公众参与发挥机制作用的前提,环境法律中的制度规定是公众参与实际的形式保障。基础、前提和形式保障的欠缺与薄弱使得公众参与被行政机制并吞,在市场前面羸弱无力,不能发挥独立制衡作用。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需要深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同时促进经济社会条件的发展。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衡型环境政策、环境利益、市民社会 一.公共利益图景中的环境利益 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文明的发展使得群体合作为个体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多机会。公共利益在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供应秩序中产生,是实现个体利益的必要条件,甚至取得自己独立的品格和价值,成为个体利益抽象和升华的新阶段。国家曾经是公共利益最重要乃至唯一的提供者,但国家利益一度被揭示出威胁成员利益的潜在恶性,使得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政治伦理对公共利益的提供者满怀戒备之心。沧海桑田,20世纪以来似乎成为公共利益严重饥渴的时代,国家由“守夜人”、“警察国”一步步向福利国迈进,自由市场的政府干预日益兴盛,政府为公众直接提供个人福利,市场从另一个渠道为公共利益供应服务。同时,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呼声却指出社会利益满足状况和人类的发展仍然存在困境。环境利益的需求恰也在这个利益调整格局的动荡中产生。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