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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环保 论文诉讼。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环保 论文限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却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较多的限制,阻碍了环境诉讼和环境保护。文章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在我国扩大原告资格的依据,将直接受害人、社会一般公众、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后代人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关键词: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适格原告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现象十分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环境诉讼是解决环境侵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严格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之上,不可避免的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无法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扩大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一、 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它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因此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意大利罗马法学者彼德罗·彭梵得在考察了古罗马的法律后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即公益诉讼—笔者注),任何市民都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的行为损害(即便只是私人利益受损)的人或被公众认为适宜起诉的人员优先权。[1]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无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人。如果原告有多人,由法官选择的适宜人作原告。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法律的尊严及社会公正。他所起诉的违法行为范围也比较广泛,既有民事侵权行为,也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公益诉讼的作用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补充,而不是取代。[2]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使公民、组织等都参与到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行列中来,以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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