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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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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环境侵权行为特征,探索新的损害赔偿理论以适应环境侵权损害的新特点,已成为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强化加害人民事责任的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理论与判例的展开,探寻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论的新理论即“包括请求”、“一律请求”理论的价值所在,为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提供某些借鉴。 关键词:包括请求 一律请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仍然沿用了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同时对财产损害进一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用金钱来评估损害时,对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取个别认定,累积计算的方法,最后决定加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取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确定。 另外,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遵循全部赔偿和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相结合的原则。但是,这种个别累积计算以及部分赔偿的方法,一方面,因作为其理论基础的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理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理论本身缺乏科学性与实用性,不利于准确、科学确定环境受害人损害赔偿数额而亟待完善;另一方面,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其独特性,难以用传统侵权损害赔偿方法确定其损害赔偿数额,因此,这种方法的局限性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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