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地方环境立法问题探析
| | 化工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地方环境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化工环境保护论文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的化工环境保护论文环境立法研究多集中于国家层面,对地方环境立法的研究甚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我国现实出发,着重论述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地方环境立法 立法听证 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地方环境立法概述 地方环境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从广义上讲,地方环境立法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并结合本地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的活动。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拉开了我国环境立法的序幕,但是在环境立法的初期,我国地方环境立法数量很少。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已经相当活跃,到九十年代地方环境立法已经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 国家赋予地方以环境立法权,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管理好地方环境事务。从性质上看,地方环境立法可分为两种:执行性地方环境立法和创设性地方环境立法。前者是指:有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其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我国目前的地方环境立法多属于此种形式。后者则是指有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事业的需要,针对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未规定而地方环境管理工作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环境立法活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空白点尚多,环境法体系还远未成熟,还有大量的立法工作要做。 这就需要地方环境立法根据本地实际加以补充。如:在国家还没有专门立法规定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如何管理的情况下,山西省政府率先制定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海南省在制定《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时,也是在当时国家中央环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下,大胆学习、借鉴、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一系列新的、具有前瞻性和开拓型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措施和经济政策。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创设性地方环境立法满足了地方实际需要,起到了执行和补充国家环境立法的作用,而且也为国家的环境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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