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 |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实践,根据湿地管理中存在4个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突出问题,强调立法保护湿地刻不容缓,并对事关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湿地定义、管理主体、划区建设、保护及恢复、处罚等主要问题,结合地方立法一一作了阐述。 一、立法保护湿地刻不容缓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在抵御洪水、涵养水源、控制污染、调节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陆地天然蓄水库,又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它不但是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越冬地,也是人类水源和食物的储备库。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湿地的功能和作用被人类所认同。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的《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称《湿地公约》),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自然保护公约,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截止2000年6月,成员国已达121个,拥有1027块国际重要湿地,面积超过8000万公顷。一些国家在湿地保护中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大部分成员国都制定了保护湿地的法律法规,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保护行动。 我省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湿地资源极其珍贵。现有各类湿地约121.8万公顷,主要有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及稻田等。河流湿地有黄河干流以及长江、黄河和河西内陆河等水系的众多支流,约有56万公顷。天然湖泊5万公顷,主要有苏干湖、尕海、常爷池、天池、干海子等。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约有50万公顷,主要分布于甘南的碌曲、玛曲、夏河及河西地区等地。库塘湿地约有10万公顷,主要分布于黄河各段及河西地区。此外,在文县、张掖、临泽、永靖、靖远等地分布着约5万公顷的人工湿地。在湿地生态系统中聚集着众多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尤其是鸟类,如黑鹳、黑颈鹤、灰鹤、天鹅及各种雁鸭类等。因此,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栖息生长的动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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