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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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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湿地是不同于陆地和海洋的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是具有重大经济、环境及娱乐价值的资源。近年来,由于人们对湿地的破坏性开发利用,使湿地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性影响。笔者在叙述我国湿地保护概况及不足的同时,针对现存的具体问题,提出了保护我国湿地的法律制度构想,即制定《湿地保护法》及一系列相关制度,切实保障湿地资源与环境。 关键词:湿地 完整性 保护 湿地保护法 一、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作为“地球之肾”的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它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拉姆塞尔公约》将其定义为:湿地是不问其为自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在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作为地球水域与陆地交界的过渡地带,形成一个不同于陆地和水域的独特生态系统。具有陆地与水域系统不可替代的功能,它不仅蕴藏着丰富的生物种类和生物生产力,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和发展的多种资源,而且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等方面发挥重大的环境功能与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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