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湿地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 野生动物论文我国传统法学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野生动物论文社会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野生动物论文体现。此种法律研究范式和价值观致使人和环境相互对立,相互排斥。人与自然之间是征服与被征服关系,而不是共生共存的和谐关系。二十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日益尖锐,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环境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价值,环境体系应从原有的人与自然分裂异化“对立两分法”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统一两分法”,在处理人和自然对立统一侧面时,应更多地注重统一侧面,以促进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良性循环,保护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湿地保护法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环境资源的“自然法”,遵照全球生物圈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通过立法和国家政策的手段去营造湿地的良性循环系统。它不仅涉及到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大气污染法等内部环境法领域,而且还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综合保护湿地的外部环境法规范领域。 我国已加入《关于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但国内尚无统一的《湿地保护法》,此与我国是湿地大国的地位不相称。我国的湿地总面积估计为6300万公顷,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1%以上。我国的湿地环境及生物资源十分丰富,内陆湿地中的高等植物至少有1540种,高等动物有1500种,其他有水禽300余种,约占我国鸟类总数的1/4,并且有许多为我国特有种和世界性的珍稀鱼种。1994年中国政府将“中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项目纳入《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把我国湿地保护提到了优先发展的地位。但在基本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因不合理地开发、淤积、污染、过渡排捞等导致湿地面积和资源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中国濒繁发生洪涝、干旱、赤潮、沙尘暴、荒漠化,也与许多原先湿地消灭和变化密切相关。生态恶化给经济造成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8%。二00二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确立了300多个具有全球意义的项目。一些地方立法也颁布了适用行政区域或者湿地保护区范围的地方性法规。例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然而,这些条例一般都是作为应急措施而立法的,不免存在着条文简陋,保护手段行政化,缺少公众参与,多头管理和限职责不清等缺陷。因此,从环境法立法价值角度分析湿地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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