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几点建议
| | 环境保护措施 论文 摘要:湿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论文土地资源,具有较高的环境保护措施 论文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我国湿地保护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通过立法解决湿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无疑是重要的。本文对如何加强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湿地保护有所进益。 关键词:湿地 保护 立法 建议 按照《国际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临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地球上的生命,主要靠森林、海洋和湿地三大生态系统支持。森林和海洋一向倍受人类关注,而湿地往往被看作是肮脏而无用的烂泥废地,或者是被当作开垦农田的对象而大量的进行围垦,实际上,湿地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加强湿地的立法保护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 加强湿地保护的意义 加强湿地的保护,主要是因为湿地有较高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首先湿地有较高的生态效益:湿地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全球超过40%的动植物依赖湿地生存,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许多濒危鸟类、迁徙候鸟都在湿地中栖息和繁殖;湿地还有利于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湿地在控制洪水,调节水流方面的功能十分显著,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湿地还有利于提供水资源,淡水湿地是大自然中最大的滤水池,可以有效地蓄水,抵抗洪水,并可作为直接利用的水源或补充水源。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球环境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特别是淡水资源的日益匮乏,严重威胁和制约着人类涉水的发展,《湿地公约》第八次缔约国大会于去年11月18日在西班牙瓦伦西亚召开,会上把2003年2月2日的第七个“世界湿地日”的主题定为“没有湿地就没有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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